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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修改多項稅收行政法規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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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日前發布第588號國務院令,公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對7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107件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據了解,國務院此次共對12項稅收行政法規進行了修改。 據悉,在這12項稅收行政法規中,國務院對2項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法規規定進行了修改。 分別是—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將《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六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國務院還將2項稅收行政法規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分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還有8項稅收行政法規由于包含引用法律、行政法規名稱或者條文不對應的規定而被修改。分別是—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船舶噸稅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中的“暫行海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十一條中的“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修改為“依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將《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外國公司以船舶從事國際海運業務從中國取得運輸收入的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及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將《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六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據了解,自1983年以來,國務院已對行政法規進行過4次全面清理,此次國務院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況、新要求,再次對截至2009年底現行的行政法規共691件進行全面清理。 國務院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旨在進一步深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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