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限期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的通告
為嚴格執行國家稅法,防止國家稅款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現就限期申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省地稅部門在日常稅收征管以及近年來開展的資本交易專項稅收檢查中發現,有部分企業和個人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及時履行納稅申報義務。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凡企業或個人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而未申報的,應主動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逾期未申報的,將依法進行處理。
二、由廣東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企業股權,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交易,年度匯算清繳未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應更正股權轉讓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后、需補繳稅款的,向主管地稅機關補繳企業所得稅。
由廣東省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居民企業,其非居民企業股東轉讓持有的該居民企業股權,應由受讓股權的居民企業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而未代扣代繳的,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應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自然人(包括外籍個人,下同)轉讓其所持有的在廣東省注冊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企業的股權,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無扣繳義務人的,由該自然人向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轉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不包括在國內證券市場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份公司股票。
四、合伙企業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企業
的股權,按照合伙人的自然人身份或法人身份,分別按規定申報
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五、發生股權轉讓行為的企業、自然人,以及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或解繳稅款的,主管地稅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除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依法進行處罰。
六、如需了解有關股權轉讓所得稅政策規定,可撥打12366-2納稅服務熱線或登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站(www.gdltax.gov.cn)查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可登錄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站“辦稅服務>資料下載>涉稅表格>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欄目下載。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