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自2013年8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提供的增值稅應稅服務,應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二、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間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Pide;(1 3%)。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屬于其他個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情形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五、試點實施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8號)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相關程序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六、本公告有效期為發布之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