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國家出資企業應付工資結余用于企業年金繳費的財務管理,維護企業所有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和年金管理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企業年金計劃為時點,企業年金計劃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用于企業年金繳費:
(一)企業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不超過同期當地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如果是中央企業,其企業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不得超過全國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二)除應付工資結余外,企業為職工年金的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5%以內。
(三)已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職工退休后,企業不再向其支付統籌外補貼等養老費用。
二、應付工資結余原則上用于企業年金計劃開始實施時,距離法定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職工年金個人賬戶繳費。
三、企業將應付工資結余用于企業年金繳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年金管理的規定做好相關銜接工作。
四、除滿足本通知規定情形外,企業工資結余的財務管理,仍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