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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國稅發[2008]134號 山東國稅發文稱進一步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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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通知(魯國稅發[2008]134號),要求省內各級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一類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如:外國分公司、代表處以及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的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等勞務活動的外國企業。要對其應稅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另一類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要對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應稅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除稅收協定規定外,稅率一般為10%)。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具有流動性大、隱蔽性高的特點,稅收收入易流失且難以挽回,稅收征管難度大且關系到國家稅收主權問題。針對上述特點,山東國稅在《意見》中要求,山東省各級國稅機關要從10各方面加強對非居民的企業所得稅管理。 一是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的登記備案管理。要求非居民企業或扣繳義務人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臨時稅務登記或扣繳稅款登記手續;對于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稅款登記的非居民企業或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非居民企業合同、協議的備案管理,《意見》明確,非居民企業、扣繳義務人要在相關合同、協議簽訂后,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將合同或協議復印件報送機構、場所所在地或項目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涉稅內容如有變動的,要于變動后及時將變動情況書面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需要備案的合同、協議主要包括:非居民企業與其在我國境內的營業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合同或協議;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的合同或協議;非居民企業向我國境內居民企業、單位或個人提供資金借貸、設備租賃、特許權使用、財產轉讓等業務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外商投資企業向投資外方分配利潤時,企業董事會形成的董事會決議;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備的其它材料。 二是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管理。日常申報管理方面,各級國稅機關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非居民企業或扣繳義務人是否按照規定期限、方式進行預繳申報、年度申報或扣繳申報進行督導檢查,對未按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繳納;非居民企業未依法繳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從該企業在中國境內其它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企業的應納稅款。 三是切實抓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兑庖姟芬?,要嚴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憑證的管理與開具工作。各級國稅機關受理售付匯憑證開具申請,要重點審查相關資料是否齊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并嚴格按照國際稅收協定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征、免或不征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判定。對執行期超過一年的項目、付匯次數在三次(含)以上的項目和付匯金額較大的項目實施重點跟蹤管理。稅務憑證開具機關可通過實地調查或稅收情報交換等方式進行對申請人付匯項目所對應的合同執行情況是否發生變更、申請售付匯項目與實際經濟內容是否一致進行核查;各市級國稅機關要定期對縣級國稅機關開具的稅務憑證所適用稅收法律法規的準確性、開具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四是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管理?!兑庖姟访鞔_,各級國稅機關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要明確崗責,規范程序,安排專人負責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及時準確掌握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變化趨勢和規律。鑒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特殊性,要深入分析,及時掌握、統計、上報重點稅源變動情況;要按季度上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報告,凡本地區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入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幅或減幅超過20%的,需向上一級機關報告增減原因(具體要求另行通知);要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報告制度,保證全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規范、高效運行。 五是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對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辦理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撤銷的,則于實際經營終止60日內辦理清繳;對在我國境內未設立固定機構、場所且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未構成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不辦理匯算清繳。 六是做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審計檢查?!兑庖姟芬?,對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的審計檢查,尤其對非居民企業的境內營業代理人的經營情況要重點審計檢查,確保非居民企業按照稅法規定正確核算盈虧,防止偷避稅行為的發生。對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等項目,各市國稅局要組織進行實地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辦理稅務登記、不進行扣繳稅款登記、不進行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等問題,確保將非居民企業境內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活動的涉稅問題按規定管嚴管細。境內發包企業或個人、勞務接受方及扣繳義務人有義務配合審計檢查并提供相關資料。對于拒不接受審計檢查或拒不提供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要依據《征管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此外,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未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的審計檢查。對境外非居民企業向我國境內居民企業、國家機關或個人提供貸款、出租設備、提供特許權使用、轉讓財產以及其它取得所得等行為,各市國稅局要對涉及到的扣繳義務人組織實施全面的審計檢查,及時獲取準確的涉稅信息和扣繳信息,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是提高對非居民企業的服務水平。為了做好對非居民企業的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工作。山東國稅系統將積極做好稅務登記備案、納稅申報、優惠政策執行等相關規定的宣傳、培訓和輔導,提高非居民企業稅法遵從度。并采用多種渠道開展廣泛的政策宣傳。 八是加強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考核。為了更好地為非居民企業服務?!兑庖姟芬螅綎|各地國稅局要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登記、報備、納稅申報、審計檢查、信息傳遞、協定執行等情況進行認真考核,細化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建立健全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全面提高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九是建立內外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合作機制。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點是外國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在我國境內的經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應稅所得,涉及的法律依據包括國內稅法和稅收協定,稅收征管難度大。為此,《意見》明確,山東國稅局將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的協調配合。各地國際稅務管理部門將主動加強與流轉稅、所得稅、征管、計統、進出口、稽查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建立信息采集傳遞制度,確保非居民企業相關信息資料傳遞暢通,形成各相關部門通力合作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非居民企業的所得稅管理工作。此外,各市國稅局還將積極主動地建立與地稅局、外經貿委、外匯管理局、發改委、海關、公安、銀監局、工商局、貿促會等相關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加強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政府主管部門間的協調溝通,定期交換相關信息,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的底數及變化情況。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2008-09-11 魯國稅發[2008]134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青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具有流動性大、隱蔽性高的特點,稅收收入易流失且難以挽回,稅收征管難度大且關系到國家稅收主權問題。從管理實際情況看,一是管理事項繁雜。非居民企業既包括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也包括未設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等所得的外國企業;二是對管理人員素質要求高。對非居民身份、常設機構、所得來源等判定既需要依據國內法,還需要依據稅收協定等國際法,政策性強;三是需要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涉及外經貿委、外匯管理局、工商局等十多個部門的信息資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四是管理不夠規范和系統。各地缺乏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有效監控措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是目前我省稅收管理的薄弱環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省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現發給你們。各市國稅機關應認真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不等不靠,積極采取措施,全面做好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各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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