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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科技發計[2011]23號 湖北省科技廳湖北省國稅局湖北省地稅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等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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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廳湖北省國稅局湖北省地稅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等問題的通知 鄂科技發計[2011]23號 2011.9.2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全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并負責建立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專家庫。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負責轄區內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工作。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向所在地科技局(指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科技局,下同)申請進行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并提供鑒定意見書。企業認為有必要鑒定的,可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之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請進行研究開發項目鑒定。 三、各地科技局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企業申請鑒定的研究開發項目是否符合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鑒定,并在收到企業申請的3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意見書或作出不予鑒定的意見。 四、企業申請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湖北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申請書; 2、湖北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 3、其他關于項目技術創新活動的證明材料。 五、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應事先編制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由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對研究開發項目立項進行決議。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列入國家、省級科技計劃的證明文件或科技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可作為申請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重要證明材料。 六、企業應建立規范的研究開發費用核算體系,根據自行編制的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設立專項明細賬,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準確、及時地歸集研發項目的費用發生情況。對企業同時研究開發多個項目,或研究開發項目和其他項目使用共同資源的,企業應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將有關費用在各個受益項目之間分攤。對用于研發過程中的自有資金和不征稅收入資金應進行明確的劃分與核算。 七、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應在管理費用科目下專設“研究開發費用”二級科目,在“研究開發費用”二級科目下按照研究開發項目和費用種類分別核算;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專設“研發支出”科目,在研發支出科目下設“費用化支出”和“資本性支出”二級科目,按照研究開發項目和費用種類分別核算。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核算研究開發費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八、省科技廳、省國家稅務局和省地方稅務局建立聯系工作機制,定期商討解決研究開發項目鑒定、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省科技廳不定期對地市級科技行政部門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工作進行抽查,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在每年匯算清繳工作完成后將研發費加計扣除情況通報省科技廳。地市級科技行政部門與稅務機關應加強聯系,定期通報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開具情況和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享受情況。 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企業在進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申請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時,其2011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核算應按照本通知第七條的規定執行。地市級科技行政部門與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省科學技術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報告。 附件: 1、湖北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2、湖北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鑒定申請書 3、湖北省企業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編寫提綱 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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