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入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是否計繳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規定,以下地方口徑供參考: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涉及的營業稅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企業購入銀行理財產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為,屬于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購入銀行理財產品未持有到期即進行轉讓,則以理財產品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金融商品轉讓”稅目計繳營業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企業買賣屬于金融商品范圍的銀行理財產品,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
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對于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屬于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商品買賣,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天津市地稅局: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即企業將自有資金提供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由其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后,將利息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其實質就是企業將資金貸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如果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在二級市場進行轉讓,應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通過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屬于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公司取得的收入應按上述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