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公司注冊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注冊資本2000萬元,成立時間為2008年2月,主要經營機械零部件貿易。公司成立以后,營業額逐年增長,至2012年達到40,000萬元。為整合資源、減輕公司財務部門工作量,自2009年8月起,A公司聘請M事務所代理進行納稅申報。2011年,M事務所在為A公司進行網上申報時,由于輸入錯誤,少申報應納增值稅約500萬元。A公司及M事務所事后均未發現這一失誤。2013年8月,公安部門到A公司調查,稱A公司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已構成逃稅罪。A公司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其少申報稅款系由M事務所的工作失誤造成。直至公安機關對A公司進行調查,A公司完全不知情。A公司在主觀上并沒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由于承擔刑事責任將為A公司的發展造成重創,并嚴重影響A公司的企業形象,公司管理層高度重視本次涉稅爭議的處理。在此背景下,A公司聘請華稅為專項咨詢顧問。
華稅以和訊稅務專欄身份認為,A公司雖然少繳稅款,但因其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故意,亦未實施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行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經過與公安部門及檢查機關的積極溝通,檢查機關最終采納了我們的意見,沒有對A公司提起公訴。
華稅觀點: 一、構成逃稅罪,主觀上應當具有故意 1.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均可構成逃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構成逃稅罪的犯罪行為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屬于復合行為。其中,手段行為是“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目的行為是“逃避繳納稅”。雖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構成逃稅罪應當具有故意,但從上述對目的行為的規定來看,構成逃稅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在刑法領域,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于間接故意是否可以構成逃稅罪,理論界的觀點不一。有觀點認為,行為人采取了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可以判斷主觀上一定是明知其行為會發生逃避繳納稅款的后果并且希望這樣的后果發生。也即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構成逃稅罪。另有觀點認為,若行為人明知可能造成逃避繳納稅款的后果,但采取消極放任的態度,則違反了其應當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這樣的放任態度和可能伴隨的不作為亦可視為一種欺騙和隱瞞。因此,間接故意也可能構成逃稅罪。我們同意后一種觀點。例如,某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納稅申報,明知中介機構少申報應納稅額,但采取放任態度,不予改正,致使最終少繳了稅款。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少申報應納稅款的行為本身由中介機構作出,但納稅人在明知少申報的情況下,沒有基于其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稅款的義務對中介機構的工作失誤進行改正,事實上向稅務機關隱瞞了部分應納稅額,存在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納稅人對少繳稅款的后果難辭其咎,若達到逃稅罪入罪標準,應當認定納稅人構成逃稅罪。
因此,構成逃稅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2.間接故意和過失造成少繳稅款的區分 行為人采用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可以認定為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逃避繳納稅款的直接故意,應當被認定為逃稅罪一般沒有爭議。實踐中,間接故意和過失少繳稅款的情形較難區分。
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給出了區分間接故意和過失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的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構成間接故意應當具備“明知”和“放任”兩個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的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構成過失的,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二是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
二、構成逃稅罪,客觀上應當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在客觀方面,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從而造成逃避繳納稅款結果的,才構成逃稅罪。也就是說,企業雖然逃避繳納稅款,但未實施以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不申報行為的情形不構成逃稅罪。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由于稅務機關的工作失誤,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在這一情形下,行為人按照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申報材料,并未向稅務機關隱瞞任何情況,更談不上欺騙,也沒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雖然行為人明知稅務機關的工作失誤,且未提出異議,構成逃避繳納稅款的直接故意,但因具備逃稅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仍然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逃稅罪。
三、A公司不應構成逃稅罪 1.A公司少繳稅款不構成逃稅罪 本案中,A公司對M事務所的輸入錯誤并不知情,當然不構成“明知”,更談不上“放任”,因此無論如何不能被認定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事實上,A公司應當預見到M事務所的工作可能會發生錯誤,但由于在與M事務所多年合作的基礎上建立了充分的信賴等原因,A公司并未發現這一問題。A公司在主觀上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構成過失。另一方面,A公司的納稅申報自始至終由M事務所代理,A公司亦不存在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的行為。根據前文的分析,A公司無論從主觀方面分析,還是從客觀方面分析,均不構成逃稅罪。
2.A公司應當補繳稅款 雖然A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其仍應當承擔按時足額繳納稅款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的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稅務機關可以追征A公司少繳的部分稅款,并加收滯納金。A公司應當依法補繳相關稅款和滯納金。
四、總結 實踐中,造成納稅人少繳稅款的原因多種多樣。華稅與和訊稅務認為,在認定納稅人構成偷稅或逃稅罪時,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堅持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明文規定即無罪的原則。這不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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