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的通知》(國科發[2014]20號),該文件擴大了中關村園區文化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領域,使得符合相關技術領域的文化企業有望獲得高新技術資格,從而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國科發[2014]20號的頒布實施,是國家推進文化產業戰略在稅收政策上的體現,也是落實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范圍試點的通知》(國科發[2013]595號)的具體措施,相關文化企業應該盡早規劃,積極爭取享受這一稅收優惠。
文化產業支撐技術外延擴大 根據2008年國家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2008]172號)及《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2011]90號)的規定,文化企業申請高新資格技術領域限于:領域一“電子信息技術”中的“廣播電視技術”;領域五“高技術服務業”中“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其中,“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具體為“終端播放技術、后臺服務和運營管理平臺支撐技術、內容制作技術(虛擬現實、三維重構等)、移動通信服務技術等”。
根據國科發[2014]20號文最新規定,中關村園區文化企業可以申請高新的技術范圍在電子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均有多項新增領域。比如,在“新材料技術”中增加了“文化藝術新材料”,具體包括:文化載體和介質新材料制備技術;藝術專用新材料制備技術;影視場景和舞臺專用新材料的加工生產技術;文化產品印刷新材料制備技術;文物保護新材料制備技術。
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這一領域中增加了“傳統文化產業改造技術”,具體包括:數字電影、電視、廣播、出版技術;樂器制造技術;印刷技術。此外,文件將“高技術服務業”領域中“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的外延也進行了擴充。
中關村園區的文化企業可以結合國科發[2014]20號文附件對各項技術的具體描述判斷本企業是否被納入范圍。
文化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注意事項 事實上,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2008]362號)的相關規定,文化企業申請高新資格,除了滿足“技術領域”這一必要條件外,還需要在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研發費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研發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達標。
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文化企業應該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否則,將無法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其中發明專利在認定過程中受認可的程度最高,企業還可以通過申請或受讓等方式獲得外觀設計、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同時,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申請使用的核心知識產權應與主營業務具有相關性。
在研發費用方面,一方面,其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重依據不同企業規模要達到相應的比例;另一方面,要提高研發費用核算的規范性。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27號)明確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否則,“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可以預見,在2014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研發費用輔助賬將成為主管部門重點關注內容。
2014年對于高新技術企業而言,面臨高新認定、復審、重新認定,以及2013年初發起的高新資格大檢查的復雜局面,相關企業需要加強稅務風險管理。
盡管國科發【2014】20號目前僅對中關村園區成立的相關文化企業適用,但是根據國家《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2011】90號),“將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相關政策內容在示范區內先行先試”,有理由認為,這一政策會在試點的基礎上,適時擴大范圍,更多文化企業將可享受這一稅收優惠政策。
文/劉天永 來源:《中國文化報》2014.2.22
(劉天永,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師協會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國家首批稅務領軍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