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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總明確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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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總明確企業清算業務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明確了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該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通知要求,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以及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通知明確,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通知還對清算所得的計算、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資產的處理等進行了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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