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財政局公告2014年第1號 2014-06-30 為確保電信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電信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以下簡稱26號公告)規定,現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提供的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應按照26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實行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其中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為26號公告規定的總機構,其他各分支機構(具體名單詳見附件)為26號公告規定的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發生戶數增減、名稱變更等情況的,總機構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市稅務局商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增設或更名的分支機構應按本公告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有關名單不再另行公告。
二、分支機構提供電信服務及其他應稅服務應使用總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三、分支機構預征率為2.5%。總機構應于每年1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送上年度總分機構增值稅匯總申報繳納情況,市稅務局商市財政局適時作出是否調整預征率的決定。
附件: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增值稅匯總納稅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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