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的公告解讀稿 一、為什么要調整差旅費稅前扣除標準?
我區在2012年7月19日根據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07]44號)下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的公告》(桂地稅公告2012年第9號),對原有的差旅費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進行了調整。2014年5月7日,自治區財政廳發布了《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行[2014]30號),實行了新的差旅費補助標準,因此差旅費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也應隨之進行調整。
二、差旅費調整的依據是什么?
為了保證稅收費用扣除標準的統一,我們依據桂財行[2014]30號的標準,對于按照財政部門有關差旅費規定執行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出差人員,按規定取得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等有關出差補助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進行了修訂:
(一)差旅費實行實報實銷辦法的,出差人員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差旅費實行包干使用辦法的,出差人員在憑合法票據扣除實際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后,取得的出差補助在以下限額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額的部分,并入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差旅費一般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費用。交通費特別是城市間交通費往往額度較大,如果在包干總額內核算顯然不合理;其次,桂財行[2014]30號對不同的省份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有所不同,但差距不大,為簡單起見,我們按區內和區外兩個標準,區內的分別為每人每天330元和100元,區外的取第三檔的最高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天350元和120元。因此,包干的限額即為:區內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區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