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取消行政審批、規范進戶執法相關措施和要求,明晰國稅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現就稅務登記等事項取消行政審批和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等事項取消進戶執法相關后續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部分涉稅事項取消行政審批后的管理
(一)稅務登記(包括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下同)管理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提供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即時辦理。根據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不需提供驗資報告。
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明確稅務登記信息采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稅務登記信息的完整、準確。對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財務人員、辦稅人員的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納稅人適用的會計制度、投資方名稱、投資比例、注冊資本或投資總額,納稅人行業明細等信息,要根據實際情況完整、準確錄入征管信息系統,為日常管理和稅收分析提供完整、準確的基礎信息。
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需要調查核實的事項,主管國稅機關應盡量合并調查,減少下戶核查次數。對辦理稅務登記后主管國稅機關查無下落的納稅人,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1號)的規定實施管理,應當認定為非正常戶的,及時認定。
(三)扣繳稅款登記管理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應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主管國稅機關收到后,即時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主管國稅機關收到后,即時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并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四)印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管理
納稅人印制印有企業名稱的普通發票(以下簡稱企業冠名發票),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企業冠名發票印制需求和發票票樣。企業冠名發票式樣應當符合《發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主管國稅機關受理后,在征管信息系統中錄入企業申請印制信息,逐級發送至省國稅局;省國稅局普通發票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的企業冠名發票,編制發票代碼、號碼,向具有普通發票印制資質的企業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印制費用及其他具體印制事宜由納稅人與發票印制企業協商。對首次印制企業冠名發票或發票票樣發生變化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于收到企業印制需求后將發票票樣(一份)報省國稅局備案。
使用自有開票系統開具企業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主管國稅機關的要求,定期將已開具發票的電子數據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五)納稅人申報方式管理
納稅人采用郵寄、數據電文等申報方式,不再提供《郵寄數據電文申報申請核準表》等申請資料報主管國稅機關核準或備案。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加強宣傳引導,使納稅人及時了解各種申報方式的適用范圍和方法,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關于部分涉稅事項取消進戶執法后的管理
(一)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管理
納稅人申請使用經營地普通發票,應當先向經營地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辦理報驗登記后,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經營地國稅機關按照規定辦理票種登記、發放普通發票領購簿、辦理發票領用手續,不再進行實地調查。
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將已開具的發票報經營地國稅機關驗舊。納稅人使用經營地發票,發生未按規定開具、使用、保管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經營地國稅機關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罰。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所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并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經營地國稅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二)申請代開大額普通發票管理
納稅人申請代開大額普通發票,提供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國稅機關應當當場辦理,不再進行實地調查。國稅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申請代開資料的審核,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齊全、簽字蓋章完整,《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與身份證件、購貨方證明上的收付款方名稱、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內容完全一致的,方可予以代開。
(三)普通發票領用及票種核定、變更管理
納稅人申請領用普通發票,或調整普通發票票種、用量,提供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按規定程序即時辦理,不再進行實地調查。
納稅人初次領用普通發票或申請調整普通發票票種、數量的,需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辦理票種登記。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的發票領用數量進行合理控制。原則上對初次申請領用發票或者一年內有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其領用發票的數量應控制在1個月使用量范圍內;使用發票比較規范且無發票違章記錄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3個月的使用量。
(四)普通發票日常檢查管理
省局取消對普通發票按納稅人戶數、類型或行業、使用票種定期開展日常檢查的統一要求。普通發票日常檢查的范圍和對象,由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管理需要自行確定。各級國稅機關要切實轉變管理方式,加強對普通發票數據的監控、比對、分析,將監控分析發現有疑點的普通發票和納稅人作為檢查核查的重點,及時防范普通發票管理風險。
(五)增值稅未達起征點納稅人核查巡查管理
省局取消對增值稅未達起征點納稅人按規定比例、次數開展核查巡查的統一要求。對增值稅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的核查巡查,由主管國稅機關按照減輕納稅人負擔、減輕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有效防范稅收風險的原則,自行確定。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管理辦法(試行)》(甘國稅發[2006]200號),《甘肅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國稅發[2008]205號)廢止。《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發票代開工作的通知》(甘國稅函[2012]150號)中“對申請代開金額較大的,在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同時,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事前或事后進行核查”的規定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