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2014年5月,某企業在辦理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發現,其在2012年6月購置了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環保專用設備一套,價值230萬元,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應納稅額的抵免申報。企業財務人員詢問,這套環保專用設備的投資額還能否享受稅額抵免優惠? 分歧 針對納稅人提出的問題,稅務機關內部出現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在2012年購置的環保專用設備,未能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期限和匯算清繳期限內辦理抵免申報,不能享受稅額抵免的優惠。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納稅人依法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但不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企業在2012年購置的環保設備投資額,可以在三年內申請辦理稅收抵免優惠。 分析 本案爭論的焦點在于:企業以往年度購置的環保專用設備未享受稅額抵免,是否還能在以后年度補申請給予享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自2008年1月1日起,除國務院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又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備案。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列入事后報送相關資料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相關稅收規定,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本案中的稅額抵免屬于備案管理的減免事項。按照國稅函〔2009〕255號文件,如果該項稅收優惠列入事先備案管理的,對納稅人應事先備案而未提請備案的,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如果該項稅收優惠列入事后備案管理的,納稅人未在年度納稅申報或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附報相關資料的,也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該企業因既未事先備案,也未事后備案,所以其在2012年購置的環保專用設備,不能補申請享受稅額抵免的優惠。 建議 ○國家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時,除明確需要審批的減免外,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也要明確哪些是事先備案的事項,哪些是事后備案事項,便于基層稅務機關在實際執行中操作。 ○基層稅務機關在輔導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事項時,除了注意基本條件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外,還要特別關注申報的時限要求,避免因申報時限過期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