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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財政廳公告2012年第4號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2/10/29    來源:   閱讀次數:714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發布《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湖南省財政廳公告2012年第4號   

    現將《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以下統稱“156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以下簡稱“115號文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退(免)增值稅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優惠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載明綜合利用資源的名稱、來源,生產產品名稱、產銷量、銷售額或勞務收入額,綜合利用資源比重,核算情況等事項)、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表》(申請享受免稅優惠的納稅人還應當填寫《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的同時,還應當分別不同情況,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供或生產銷售“156號文件”規定的勞務或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應當提供:
      1.從事污水處理勞務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水質標準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規定的最近時期監測報告;
      2.利用風力生產電力的,應當提供相關主管部門的項目審批文件;
      3.生產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應當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或檢測機構出具的符合《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規定的技術要求或標準的證明文件;
      4.生產銷售其他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應當提供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及產品認定文件、《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二)提供或生產銷售“115號文件”規定的勞務或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應當提供:
      1.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證明(無污水排放的,出具無污水排放證明)以及2010年1月1日以后未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證明;

      2.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具有產品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要求檢測報告(以生物質為原料發電的除外);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及《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

      3.除上述外,下列納稅人還應當提供:
      (1)以生物質為原料發電的,提供項目核準或審批部門出具的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發改能源[2006]13號)要求的證明材料和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產排放達到《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的最近時期監測報告;

      (2)廢塑料綜合利用生產企業,提供ISO9000、ISO14000認證證書;
      (3)危險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本條(一)、(二)項納稅人應提供證件資料的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加蓋公章。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資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退回,并告知納稅人補正;
      (三)申請資料載明的綜合利用資源、產品及勞務不屬于“156號文件”、“115號文件”規定范圍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同時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后,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中進行稅務認定、減免稅文書處理,并及時告知納稅人。

      第六條納稅人自稅務認定的當月(稅款所屬期,下同)起,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優惠。

      第七條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銷售額或勞務收入額。
      納稅人購進的原料應當按類別、品名、數量、金額等進行明細核算,正確反映購進、領用、結存情況;憑購進原料的合法憑證及運輸結算單據、付款憑證、過磅單、化(檢)驗單、入庫單等記賬。

      第八條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分別提供《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稅納稅人報告表》(見附件1)、《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免稅納稅人報告表》(見附件2),并將單獨核算的當期銷售額或勞務收入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主管稅務機關據此辦理免稅手續。

      第九條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將單獨核算的當期銷售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欄下的“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或《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應征增值稅貨物及勞務不含稅銷售額”欄。

      納稅人在填寫《退稅申請審批表》申請退稅時,應當提供《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納稅人報告表》(適用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見附件3)、《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納稅人報告表》(適用其他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見附件4)、《稅收通用繳款書》等繳稅憑證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退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了解納稅人生產能力、生產工藝、產品類別、產品質量與摻兌比例檢驗、資源來源及比重計算情況;
      (二)掌握納稅人生產原料、產品產銷及銷售額核算情況;
      (三)審核納稅人納稅申報、退(免)稅產品進項稅額分攤、退稅申報情況;
      (四)監控發票的領購、使用、繳銷情況;
      (五)查看納稅人環保處罰、質量認證、經營許可情況;
      (六)根據管理需要,委托具有檢測資質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進行抽檢;
      (七)加強納稅評估。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退(免)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應當移送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納稅人提供勞務或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增值稅退(免)稅優惠:
      (一)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納稅人,名稱發生變更或與《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注明的納稅人名稱不一致的,在變更或不一致期間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二)納稅人生產工藝或配方發生變化,不符合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退(免)稅條件的,自生產工藝或配方發生變化的當月起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三)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提供不屬于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自投產的當月起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提供的勞務;

      (四)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生產銷售未在竣工驗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列明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五)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納稅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受到刑事處罰或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自處罰作出的當月起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六)《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等資格資質有效期屆滿或被終止的,自資格資質有效期屆滿或被終止的次月起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七)摻兌比例檢驗、資源比重計算未達規定標準期間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八)未單獨核算期間生產銷售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或提供的勞務。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優惠的,除移送稅務稽查部門查處或追繳所騙退稅款外,應當自納稅人騙取優惠違法行為發生的當月起,取消其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優惠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再次受理納稅人申請。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同級財政部門的溝通和協調,按季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退(免)增值稅情況表》(見附件5)送同級財政部門;市州國稅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將附件5匯總后分別上報省國稅局和省財政廳。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適時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退(免)增值稅優惠的企業進行抽查,重點抽查退(免)增值稅稅額較大、綜合稅負率偏高、納稅增長異常的企業,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湘國稅發[2007]16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稅納稅人報告表
      2.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免稅納稅人報告表
      3.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納稅人報告表(適用水泥及水泥熟料產品)
      4.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納稅人報告表(適用其他資源綜合利用產品)
      5.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退(免)增值稅情況表 

    關于《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促進節能減排,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2011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8年下發的《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以下簡稱“156號文件”)基礎上,又下發了《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以下簡稱“115號文件”),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并增加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的增值稅優惠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一系列增值稅優惠政策,規范我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根據115號文件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規定,省國稅局與省財政廳共同制定本公告對我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二、本公告的制定經歷了哪些主要過程?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公告,一是省局組織一個起草班子,根據115號文件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充分的討論和研究,在對2007年《湖南省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湘國稅發〔2007〕168號)有關內容適當進行刪除或吸收的基礎上重新搭建了辦法框架,擬定了本公告初稿;二是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深入基層稅務機關和企業通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不斷修改完善了本公告初稿;三是與環保、技術監督部門等相關專業部門進行咨詢和溝通,充分了解現行環保管理體制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等方面的情況,為完整、準確地表述公告有關內容提供了依據;四是學習借鑒外省的經驗,為進一步修改完善本公告初稿提供了有益參考。最后與省財政廳研究商討,共同完成了本公告定稿。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目前納稅人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主要依據是156號文件及115號文件,這兩個文件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方式既有直接免稅的,又有即征即退100%、80%、50%,并且要求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或取得的資質也不盡相同,為了規范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退(免)稅管理,便于基層稅務機關、納稅人執行辦理退(免)稅事宜,本公告分別對符合156號文件、115號文件規定的納稅人申請享受優惠政策需提供的資料、程序進行了區分和明確,并對納稅人財務核算、納稅申報以及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本公告還對不得享受增值稅退(免)稅優惠的情形進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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