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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底預提費用是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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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有許多期間費用沒能及時取得發票,在年底財務處理時企業為準確核算損益,故先將這些沒有取得發票的費用計入"預提費用"科目,這樣的財務處理對于所得稅計算有何影響?其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所屬飛機、發動機大修理預提費用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04號)中的相關規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相關精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以,對于貴企業這種不能及時取得發票的費用,在會計上可以預提,但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一般會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作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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