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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利息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嗎?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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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公司(非金融性質的企業)借款利息,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一)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因此,支付境外公司(非金融性質的企業)借款利息,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營業稅。 且自2009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十一條(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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