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13日 江蘇省南京地稅局
案情簡介:
最近,在對某建安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時,按照工程價款8‰預征的個人所得稅263833.50元作為企業繳納的稅金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此稅務機關要求該建安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并補繳了稅款及滯納金105587.56元。
稅法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由于個人所得稅應由取得收入的個人負擔,不屬于企業的稅金支出,因此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此,也提醒有預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建安企業對此項支出引起重視,正確申報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