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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薪酬能否在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0/12/12 來源: 閱讀次數: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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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根據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派遣協議,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福利,其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能否當成工資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能否作為計算三項經費稅前扣除數的基數?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要看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因此,企業對受雇的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相應產生的工資費用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勞務派遣接收企業支付勞務派遣人員薪酬給勞務派遣公司,對勞務派遣人員沒有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相應產生的工資費用不能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三項經費稅前扣除數的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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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題答案謹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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