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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1998]71號 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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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浙地稅[1998]71號 發文日期:1998-12-25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針對各地征收營業稅過程中相繼提出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省局對有關事項明確規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六)款中所稱“免征營業稅的紀念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的界定標準,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679號批復中所述“免稅博物館”的界定標準執行。 二、圖書館(是指符合免稅條件的圖書館)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圖書、雜志等借閱業務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三、娛樂場所因聘請歌舞團、時裝表演隊等進行表演活動而取得的收入,應并入娛樂業計稅營業額,按“娛樂業”征收營業稅。 四、單位和個人通過廣播、電視等媒介點播節目或播放經濟信息等,為其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或表示賀喜、紀念,對廣播、電視等媒介從事此類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征收營業稅。 五、旅游業中可以扣除費用征稅的具體范圍可按下列原則掌握:對旅游企業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以及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而支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凡能提供對方開具合法憑據的,可列入該范圍予以扣除,按余額收入征收營業稅。 六、對單位和個人未到有關政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不動產過戶手續,但實際已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或將不動產銷售給他人的,并向對方取得了貨幣、實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也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七、對納稅人接受建房單位委托,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這里所說的“代建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項; 2.不發生土地使用權或產權轉移; 3.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4.事先與委托方訂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代建行為,對受托方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八、從事證券、期貨代理業務的單位所取得的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全額征收營業稅。 九、凡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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