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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00]163號 中科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項解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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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科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四)項解釋的通知發文日期: 2000-03-03 發文字號: 國稅函[200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國稅務代表團與科威特稅務代表團于1999年2月26日在北京就執行兩國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十一條利息第三款第(四)項適用范圍問題進行了磋商。經磋商,雙方一致認為,該項法規適用的范圍應包括締約國政府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至少20%股份的銀行。上述結果已經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代表換函確認。各地在執行該項法規時,應以此解釋為準。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8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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