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由于我公司是采取集團化管理模式,下屬有多家獨立法人建筑子公司。我公司充分利用建設集團公司的高級資質平臺承攬工程,然后分包給下屬各建筑子公司施工,集團公司集中統一管理各項工作,保證安全、質量的監控。請問集團公司是否可以差額納稅?
答:《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依據上述規定,符合規定的分包,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額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子公司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