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擬上市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函[2012]263號
根據省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對列入遼寧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重點擬上市企業名單內的企業,將企業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部分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為投資者個人股本的,可向省地方稅務局備案后,在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時投資者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在取得股息紅利或轉讓股權時,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3,其它地區沒有出臺文件,但大多對個人以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投資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41號文件會令富豪老板們顫抖—高額稅負怎樣變現
典型案例:2015年3月2日晚間,廣東世榮兆業(002016)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公司向董事長梁家榮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珠海(樓盤)市斗門區世榮實業有限公司23.75%股權,交易價格10.29億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世榮實業100%的股權。
公告顯示,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發行價格為6.31元/股,該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價(6.309元/股)。發行股票購買資產部分的發行數量為1.63億股,購買資產的金額為10.29億元。
此交易原本暫不征個稅,梁家榮在增發時可能也未想到此筆交易會產生至少1.8億以上的個人所得稅。即使分期五年繳納,心有不甘吧。
我們拭目以待珠海地稅與世榮兆業如何斗法?
類似世榮實業的案例比比皆是,原來老板們、財務們、專家們、中介們都認為不應馬上征稅,都不會相信稅局會采取措施征稅。今后增資、增發、重組、非貨幣交易需要倍加小心。
四,個人以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投資,曾經是,目前仍是中介機構的重大籌劃賣點,很多企業嘗試,規避企業所得稅的同時,規避個人所得稅。
具體做法:
中介與個人或企業簽訂稅務籌劃咨詢服務協議,代理辦增資業務,收費大多在20萬到100萬之間。
1,中介代理以股東個人申請專利。(基本上沒有成本費用)
2,找評估機構高價評估此專利然后投資(如評估1000萬元),實收資本增加。
3,被投資企業計無形資產1000萬,十年或合同約定短時間攤銷記企業成本費用。(研究開發費也可以加計扣除)
4,N年后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或注銷企業,分回這1000萬投資。
以上環節,理論上可以征稅,但由于目前征管體制的技術手段無法監控,導致稅款大量流失。征稅的寥寥無幾。
讓319文件以來,個人以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投資流失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數百億計,中介得利也要數億計。
41號文件出臺解決了征稅的難題,雖然五年分期征稅,但也給了基層征收局一個執法的依據。
一個離奇而又現實的籌劃失敗訴訟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無形資產增資服務糾紛案民事判決書(2015-03-05)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被告簽訂《咨詢協議書》,主要約定:被告原注冊資本101萬元,實收資本101萬元,增資到注冊資本1,200萬元,擬取得新營業執照,注冊資本1,200萬元,驗資報告、新公司章程中實收資本中無形資產為1,099萬元,被告委托原告對增資無形資產資本進行整體咨詢;咨詢業務時限為自被告提供原告要求的所有公司資料及技術資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完成項目;咨詢業務范圍包括前期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出具評估報告,財產轉移協議和驗資報告;問題在于:如果真的是以無形資產增資1099萬,則面臨20%個人所得稅,在專利完成后被告沒有采用,也沒有支付費用。
五,41號文件出臺,對地稅來說是貌似優惠政策的殺伐利器,必將選擇性執法。
個人以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投資分期五年繳納的政策,在上海自貿區試驗,恐怕沒有較大企業應用過吧,就是小企業有應用的案例嗎?不能說是試驗成功。
如今匆忙推出,如嚴格執行,2015年地稅將追繳股東五年來的稅款,直至血流成河。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板板上市公司將哀鴻遍野。
41號文件規定的分期繳稅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注意追溯范圍(5年內未納稅的)。超過4年的,本年一次性繳納。因為沒有分攤期間了。超過3年的,分2年繳納。為什么沒有規定五年以上的要在4月1日繳納?因為征管法的限制。
已經五年以上的非貨幣資產投資怎么辦?《征管法》第五十三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過失未繳或少繳稅款造成漏稅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逃避繳納稅款、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有催繳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等證明稅務機關處理過,企業股東欠繳個人所得稅的,應繼續追征。五年以上未追繳的,難道無法追繳了嗎?
江蘇地稅的小伙伴們,還記得這個文件嗎?國稅函[2011]8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南京浦東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蘇寧環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張桂平張康黎父子個人所得稅可能就此真的成為神馬浮云了。
六、41號文件的命運
1,文件歸文件,執行歸執行。
2,富豪抵制,抓大放小,選擇性執法在所難免。
3,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如何合理確定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將是稅企爭議焦點。
5,各地理解和執行會有大不同。
6,存在納稅必要資金,征稅仍然困難重重。
7,不排除一段時間后流于形式。
8,不排除大范圍執行遇阻,也可能會像118號文一樣無影無蹤。
五年爭執、多方糾結、鼓勵打擊、褒貶不一,效果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