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因延期交房而支付給業主的違約金,業主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未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開發商原因支付給客戶的違約金,應區分具體情況和具體內容,看是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的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
因此,對于個人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延期交房而取得的違約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與國稅函[2006]865號文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不同,不屬于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它所得,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總局有關此類問題的解答匯總—— 問題內容: 根據購房合同,房地產企業延期交房需向購房人支付一定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的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的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7/11/29
關于業主收到房產開發商延期交房或延期辦理產權等違約金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問題內容: 因房產開發商延期交房或延期辦理產權等因素,業主收到違約金,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稅收,煩請專家答復,謝謝!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有的房地產公司因未協調好與按揭銀行的合作關系,造成購房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辦妥按揭貸款手續,從而無法繳納后續房屋價款,致使房屋買賣合同難以繼續履行,房地產公司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購房個人因上述原因從房地產公司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其他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違約金的房地產公司代扣代繳。您應參照上述文件按照“其他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08/05/19
遠離塵囂個人認為: 2007年11月和2008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的問答回復存在瑕疵。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保@里很明確了“其他所得”要征收個人所得稅必須是“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對于開發商延期交房或延期辦理產權等違約金國務院財政部門從來沒有規定要征稅,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的按揭不能辦理因雙方協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而向購房人支付違約金作為“其他所得”是“經商財政部同意”的,也就是符合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钡臈l件,所以可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開發商延期交房或延期辦理產權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此類情況,因此暫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開發商也就不存在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