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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1998]5號 《中國監察》《長安》《檢察日報》享受宣傳文化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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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監察》《長安》《檢察日報》享受宣傳文化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發文字號:財稅[1998]5號 發文日期:1998-01-23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經國務院批準,自1997年1月1日起,將《中國監察》、《長安》、《檢察日報》三個刊物列入享受現行對宣傳文化單位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后退優惠政策的范圍,具體按財稅字[1996]78號<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文法規執行。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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