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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明確鐵路運輸企業合作完成運輸營業稅計繳方式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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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五條的有關規定,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2號),就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2號指出,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鐵路運輸企業相互之間合作完成運輸業務,承運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合作運輸方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鐵路運輸企業提供服務清算票據》為營業額扣除憑證,計算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2號同時明確,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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