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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明確建筑企業跨地區施工的所得稅征管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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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中國冶金科工集團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訴求問題的函》(國稅辦函[2010]613號),對企業下屬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中出現的相關涉稅訴求答復如下: 一、關于建筑企業跨地區施工項目工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建筑企業跨地區施工項目工作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企業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50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 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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