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辦理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2012.1.20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等規定,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現將有關辦理規定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驗證后退還納稅人)。
(二)放棄免稅權聲明(式樣見附件)。
二、時限規定
(一)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從遞交備案資料的當月或次月起放棄免稅權,納稅人自選定放棄免稅權的當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每次辦理放棄免稅權的有效期為36個月。36個月后,需要繼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申請放棄免稅權手續。
三、辦理流程
納稅人將規定資料遞交主管稅務機關文書受理崗,文書受理崗核對資料,將《放棄免稅權聲明表》內容錄入系統,并根據備案結果出具已受理備案通知書交納稅人。
四、納稅人申請放棄免稅權應注意的政策規定
納稅人申請放棄免稅權之前,應熟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等關于放棄免稅權的規定,特別注意以下規定:
(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規定: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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