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按照同一行為應適用同一解釋的原則,對其取得的征地補償費亦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二、(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土地管理部門是指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土地儲備機構。
三、納稅人應持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及相關資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審批類)。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此前已征稅款不再退庫,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國稅函[2009]520號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
吉地稅函[2009]79號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辦發[2006]100號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企業收到土地動遷補償金如何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