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郵政業企業存在多檔適用稅率,經常發生特殊業務,并涉及免稅與應稅項目劃分、增值稅與營業稅收入區分等多個混淆點,都可能成為該行業的風險高發點。
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國在鐵路運輸業和郵政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同年,上海市國稅局按照上級機關工作部署,對A郵政公司2014年1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期間的申報納稅情況及發票使用情況實施檢查。經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按規定抵扣進項稅、應稅和免稅業務劃分不準確、適用稅率不正確等多項涉稅問題,共計查補增值稅700余萬元。
熟悉情況,找準問題切入
經查詢顯示,A郵政公司屬于郵政基本服務行業,經營范圍包括國內和國際郵件寄遞業務,國內報刊發行,圖書報刊批發、零售,普通貨運,倉儲業務,銷售郵票、集郵票品,郵政器材,郵政包裝用品等。A郵政公司下屬有16家區縣郵政公司,和集郵總公司、國際郵購公司、物業管理公司等11家專業公司。
“營改增”后,A郵政公司及其下屬區縣公司實行統一的會計核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由A郵政公司匯總繳納,區縣公司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等地方稅。專業公司為獨立核算企業,自行核算并繳納稅款。該公司涉及郵政“營改增”業務主要有三大類: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其中,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特殊服務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其他郵政服務涉及6%、11%、17%等稅率的增值稅項目以及部分營業稅項目。
經深入調查,檢查人員發現A郵政公司在發票管理方面的內控制度比較嚴格。通用機打發票的領取、下發、接收、入庫和開具等均通過郵政發票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管理,所有分支機構也均通過該系統網絡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設置專人集中開具,并制定下發了《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等內部文件,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因此,檢查人員將檢查重點放在了進項抵扣和應稅收入這兩個關鍵點上。
檢查人員分析,在進項抵扣方面,“營改增”后,郵冊等郵品銷售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對應的成本主要由人工、折舊、集郵商品成本、印制費、業務材料、管理費等幾部分組成,其中可以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的主要有集郵商品成本(包括郵票和集郵冊制作成本),固定資產購置,按應稅和免稅營業額拆分的服裝、勞防用品和業務材料等。A郵政公司在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后,對于無法區分應稅與免稅項目的服裝、勞防用品、業務材料等按照2014年預算收入中應稅收入占整體收入的10%進行進項抵扣,年底按照收入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在應稅收入方面,“營改增”后,郵政服務業增值稅免稅項目較多,而涉稅檢查項目相對較少。
根據這些情況,檢查組決定對A郵政公司進項稅抵扣范圍、有無法定抵扣憑據、是否用于免稅項目和非應稅項目等內容進行審核,并重點關注企業核算和申報納稅時,應稅和免稅業務是否劃分準確,適用稅率是否正確以及增值稅與營業稅有無混淆等問題。
細致梳理,發現政策混淆
檢查人員對A郵政公司的票據展開細致核對,發現該公司抵扣了購買食堂用冰箱及相關設備修理費,屬于進項違規抵扣;對電費、燃氣費、水費等可以進行分攤抵扣的進項未抵扣,屬于進項應抵未抵;從其集團總部購進郵票但未按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用于制作郵品銷售的應稅部分涉及的進項稅額未能按時進行抵扣。
在對應稅收入的檢查中,稅務人員發現該公司存在應稅收入混同免稅收入,母子公司往來未確認收入的問題。
經交流,檢查人員發現A郵政公司下屬C區分公司的財務人員對“營改增”稅收政策的理解有偏差,有擴大化理解免稅范圍的傾向。檢查人員隨即對該公司的收入賬目逐條進行了梳理,發現該公司2014年1月~4月為用郵企業辦理交寄郵件的制作、打印等業務,將制作費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函件業務收入—函件其他收入”科目,與其他函件業務收入一并享受郵政普遍服務的免稅政策,未計繳銷項稅額。
在對A郵政公司的全資子公司B公司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發現其與母公司之間的業務賬務處理也不合常規。通過對財務人員的進一步詢問,檢查人員了解到,在“營改增”前,A郵政公司與B公司之間庫存商品的轉移,采用業務結算單的方式進行結算,不開具發票;“營改增”后,A郵政公司每月底根據庫存劃撥情況,開具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同時將對應的進項作轉出處理。但在資金往來上,兩個獨立法人公司始終以總分機構的形式進行資金劃撥,A郵政公司延續原庫存劃撥的操作方式,也未將這種商品的轉移業務確認為收入。
盡管A郵政公司與B公司的庫存劃轉價格上按平進平出結算,而且A郵政公司已對相應進項作進項轉出,不涉及補稅,但兩家企業屬于兩個獨立法人主體,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來核算雙方之間的購銷業務,稽查部門及時要求企業予以改正。
實地調查,深挖涉稅風險
在實地檢查中,檢查人員發現在郵政營業部大廳里擺放著一些非郵政公司發行的郵品及商品,便對其銷售模式產生了好奇。通過詢問調查,檢查人員了解到A郵政公司和B公司代銷郵政系統外公司的郵品時,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對代銷貨物按進價銷售,收取純手續費;二是對代銷貨物進行買斷后銷售。
檢查人員發現A郵政公司在純手續費代銷方式下,對按進價銷售的代銷貨物未按規定視同銷售作銷項處理,僅對手續費部分計入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B專業公司在純手續費代銷方式下則對收取的手續費按11%稅率錯誤申報繳納了增值稅。對該企業收取手續費適用稅種錯誤的行為,稽查部門一并要求企業予以糾正。
在買斷代銷方式下,A郵政公司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17%稅率抵扣進項,但在銷售時則按郵品稅率11%申報納稅。經調查,檢查人員認為A郵政公司從第三方購入的商品不屬于郵品的范疇,屬于一般商品銷售,應按17%計算繳納增值稅。
通過此次對A郵政公司的檢查,可看出郵政業企業部分經營管理特點,并與該行業的稽查重點緊密相關。該行業往往存在著混淆不同稅率的應稅收入,混淆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和混淆增值稅應稅收入與營業稅應稅收入的問題。同時,郵政業在總公司與子公司業務往來收入確認和銷售收入完整性確認方面也存在模糊點,這些都將是今后對郵政行業展開稽查工作可參考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