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15
各有關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廈門市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4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的規定要求,為加強對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市科技局、市外資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貿發局、市信產局制定了《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
第三條市科技局牽頭并會同市外資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貿發局、信息產業局組成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協調小組”)。認定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
認定協調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并對認定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承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全市范圍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
(二)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三)遴選參與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專家。
第四條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表。
第五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
(二)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廈門市行政轄區內。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近兩年在進出口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企業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第六條鼓勵企業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信息技術(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
第七條市科技局每年初發布申報公告,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每年受理2次,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0日,自申報開始至公示結束不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填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表》,并按申報證明材料清單要求附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市科技局。
第九條認定受理窗口對受理材料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企業材料,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從廈門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庫中,按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組織5至7名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其中應有財務專家和技術領域或行業領域管理專家各1名。認定協調小組對提交專家評審后的申報材料進行聯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
第十條通過認定的企業名單,在國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網”及地方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協調小組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備案,并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認定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政策事宜,享受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提請認定協調小組復核。
第十三條市科技局會同市外資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貿發局、信息產業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跟蹤管理。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應進入復核程序處理: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3、技術先進型企業條件發生變化,或認定機構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
復核的重點是對發現的企業問題或變更的事項進行核查,以明確是否屬實。已經證實問題的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稅款,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政策有效期內再次申報按初次申報受理。
第十四條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3年復審一次。企業應在屆滿3年的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逾期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復審的重點是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須提交近3個會計年度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表和離岸外包收入表以及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初次認定程序進行公示與備案,換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復審不合格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認定協調小組”在20個工作日內確定對企業復審/復核意見,并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外資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貿發局和信息產業局共同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