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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合法票據的預提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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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單位是一家制造企業,有些零配件需要外協加工,產品加工完畢已經銷售,但外協加工費用因未取得合法票據我們進行了預提,費用確實已經發生,按照真實性和權責發生制原則,銷售成本應和銷售收入配比,我們認為預提的外協費用應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我們這樣做對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提出了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和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同時也強調合法性和確定性原則。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法規,其他法規與稅收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為準。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法規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 同時,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也提到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我們理解貴公司外協加工產品未取得合法票據,首先不符合稅前扣除的合法性原則,其次也存在潛在的不確定因素,所以我們認為預提的外協費用不應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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