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09]196號 2009.8.12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陽、淮南、滁州、六安、宣城、池州、安慶、黃山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第七條規定,現將由省局核價的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及相關管理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省局對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以下的白酒,統一按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60%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以上70%以下的白酒,按照生產企業申報的價格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二、納稅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白酒消費稅應納稅額
當月該品牌、規格白酒消費稅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已核定的該品牌、規格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三、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做好納稅人計算確定白酒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輔導工作。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計算確定的白酒消費稅應納稅額做好日常檢查工作,定期開展白酒消費稅納稅評估,省局將不定期組織抽查。
附件:省局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白酒生產企業及品牌、規格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