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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國稅發[2010]91號 福建國稅局、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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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閩國稅發[2010]91號 2010-07-22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落實。一、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當地財政、工商、建設等部門聯系,及時掌握本地區的重點工程項目規劃、招投標情況,了解項目部辦理非法人工商登記、施工許可證等相關信息。二、省內(不含廈門,下同)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市、縣)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三、項目部應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證(或簽訂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報驗登記手續,其中,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屬國稅管征的,應分別向項目部所在地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的項目部,應向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種登記。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建筑企業施工所在地項目部,督促其及時送交總機構并補辦登記。逾期未改正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四、項目部所在地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認: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屬國稅管征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屬地稅管征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國、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各自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加強溝通聯系,切實加強管理。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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