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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司員工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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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員工身份的判斷,對于涉稅事務來說,直接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的扣除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所以,是非常重要的。
我以一個案例說明:過年這段時間,公司業務多了、人來人往復雜了,老板找到一個同鄉守側門,當然沒有簽勞動合同,守了將近一個月,收入3000元。
問題:1、發錢時,是造工資表還是代開發票?
2、個稅按勞務報酬扣繳,還是工資薪金?
這兩個問題歸根到底,就是,這個人是“員工”還是“非員工”。
先聽一類對此問題的分析回答,一些稅務人員就持有這種觀點:
“這個人顯然“不是員工”,所以應該代開發票,按勞務報酬扣個稅。”
理由是什么呢?
基于《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中的“應當”,意思都是“必須”。所以,必須有勞動合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就沒有勞動關系,就不是員工。
我來分析一下,如果我們遇到這樣的認定,該如何應對。
是的,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嗎?
看見沒有?這個邏輯有問題。
從:餓了,必須要吃飯。能不能推導出:沒有吃飯,所以沒有餓?
那“世界消除饑餓目標”就太容易達到了,只需要不管飯就行了。飯都不吃,當然不餓啦。——這就是邏輯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這才是勞動關系的確立條款。引用第十條來認定勞動關系,是忽悠人的。
第十條的意義是:如果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不簽訂勞動合同,則構成違法,可能有不利的后果——比如雙倍工資、罰款等。
所以,僅憑“沒有簽訂勞動活動”不能證明“不是員工”。
那么,問題來了,怎么樣才能證明“是員工”呢?
“稅法或者稅務總局,是否規定過,什么情況可以認定為”‘員工’?” 不少會計愛這樣問。
答案是:“沒有”。
怎么辦?
會計如果不能正確回答這一問題,說明自己誤入了歧途。實際上,答案早就在自己的面前了。
當會計的,千萬不能忘的,就是會計要按會計準則來辦事。
涉稅事務的基本過程是:會計做賬 稅務調整。
一個人在會計上如何被認定為員工,顯然要從《會計準則》上找原因:
《會計準則-職工薪酬(2014)》對此有非常明確的定義:
職工薪酬準則(2014)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說明,2006年職工薪酬準則雖然沒有以上直接的員工定義,但其應用指南,進行了這樣的定義,內容在實質上是一樣的。)
可見,簽定了勞動合同是職工,同時,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
所以,只要該人提供了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或者該人的工作處于公司的計劃與控制之下,就可以從會計上被認定為員工。
會計是員工,所以,老板安排你今天打掃一下廁所,你也得打掃,這叫服從安排。
稅務顧問不是員工,所以,老板讓顧問幫再做一點賬,就要重新談價錢和時間了。
同時,稅務政策上,沒有對員工下自己的定義,所以員工定義問題上,稅會無差異。會計上只要正確認定為員工,稅務上也將被認定為員工。
稅會差異的原則就是:稅務沒有特殊不同規定,則不進行調整。
上面那個例子,那位老鄉來上班,守門,只要與其它守門職工提供的服務是類似的,只要其工作是在公司的計劃與控制之下的,就符合《準則》對員工的定義。只要符合《準則》對員工的定義,會計應該理所當然地將其按員工處理。并且,稅會無差異。
一般來說,守門的員工,一定是在公司計劃與控制之下工作的,并且其服務與其它員工提供的服務類似。所以,其工資造表列支,其月收入不足3500從而應扣繳稅為0元。
是不是員工,要從其提供服務實質上進行判定,這才是對《會計準則》最正確的遵循,也才是對《勞動合同法》最正確的遵循。
知道了吧,稅務沒有自己的規定,其實就已經是一種規定了。不要事事都問有沒有文件支持,稅務規則與會計規則把握好了,才不會犯錯誤,不會被忽悠。
有人問:那社保呢?
嘿嘿,藍老師是只稅務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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