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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提取的呆賬準備金能否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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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增強金融企業抵御風險能力,準確核算損益,促進金融企業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財政部在其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劊[2005]49號)第十三條中規定,“金融企業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我們在理解上述規定時存在分歧:有人認為,這個文件是財政部發布的,根據這個文件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也有人認為,必須是已經發生的資產減值才可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請問,根據這一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是否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財會[2003]29號)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同時,《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第匕條規定,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據此,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只有實際發生的呆賬損失部分,在發生當期,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其他部分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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