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提出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期限為年度終了后45日內,而且當年未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將來還可以追補確認扣除,多繳稅額可以退稅或者抵頂稅款,但企業應盡早申請,盡早審批,盡早扣除,可以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
提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前,企業應做好兩項準備。
一是準確計算損失額。洪災損失最多見的為非貨幣資產損失,如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物資產損失等。如果資產被洪水沖走,則盤虧金額為損失額;如果資產被洪水浸泡從而報廢、毀損或變質,則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的余額為損失額。
在洪災中,也有可能出現貨幣資產損失,如保險柜被沖走,現金流失,則現金短缺額為損失額。還有可能出現債務人死亡或債務人損失巨大且保險賠償不足、無力償還債務等情況,從而導致企業遭受債權投資損失。未能收回的債權即為損失額。
二是收集有關證據,于提出申請時一并報送。資產損失應當有具體證據證明其確已發生。
首先要收集企業內部的特定事項證據。如原材料或產品被洪水沖走,則需存貨盤點表、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企業內部核批文件等作為證據;如機器被洪水浸泡報廢,則需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資產報廢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等作為證據;如現金短缺,則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現金保管人對于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等作為證據;如債務人遭受洪災無力償還債務,應當有債務人遭受洪災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作為證據。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還應聲明對損失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還要收集外部證據。包括: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以及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應當注意的是,企業絕對不能虛構或夸大資產損失。稅務機關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不改變企業的依法申報責任,如果虛報損失,被查出來之后,不僅要補繳稅款,而且要按稅收征管法有關條文予以處罰,稅務機關審批后,還將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確認追蹤管理,弄虛作假是不可能蒙混過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