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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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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財政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寧波市建設委員會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0-9-30 各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建設局、房地產管理處(中心),市契稅中心、房地產交易中心: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執行。 1、普通住房標準:市區普通住房標準繼續按照《關于確定市區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甬政發[2005]104號)文件規定執行,其他縣(市)、區繼續按本級政府根據政策規定確定的標準執行。 2、唯一住房認定標準:唯一住房認定以家庭為單位,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辦理住房產權登記手續前,家庭成員名下都沒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遷安置房和贈與、繼承房等)即為唯一。 3、對唯一住房被拆遷,購買或安置一套普通住房的納稅人,其超過拆遷補償金額(面積)部分:該住房在90平方米(包括90平方米)以上的減半征收契稅,在90平方米以下的減按1%征收契稅。 對唯一住房被拆遷或多套住房同時被拆遷且無其他住房的納稅人,購買或安置二套及以上住房,其超過拆遷補償金額(面積)部分的普通住房,由納稅人自主選擇一套享受上述契稅優惠政策,其他超過部分住房按規定納稅。 對按拆遷安置政策規定實行更名安置住房的納稅人,先按拆遷安置契稅政策納稅,再以拆遷單位提供的安置住房評估價按贈與方式繳納契稅。 4、家庭住房登記情況證明開具:在寧波大市范圍內,統一由各地房地產管理處(中心)負責出具住房登記情況證明。對跨行政區域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先到其戶口所地房地產管理處(中心)開具住房登記情況證明,再到購買住房所在房地產管理處(中心)開具住房登記情況證明;也可直接到購房所在地房地產管理處(中心)開具住房登記情況證明,辦理時間為三個工作日。納稅人持此住房登記情況證明并向征收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條件符合享受契稅優惠政策。誠信保證不實的,包括以后查實的,屬于虛假納稅申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家庭有住房的納稅人,納稅前不需要再到各地房地產管理處(中心)開具住房登記情況證明。 5、文件生效時間:存量房交易以房地產主管部門房產交易受理日期為準,商品房以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具的房產交付結算發票日期為準,上述日期在2010年10月1日前按原政策執行,在2010年10月1日后按新政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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