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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稅發[2002]81號 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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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日期:2002-04-04 發文字號:署稅發[2002]81號 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第21號令聯合發布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指導目錄》,見附件1),自2002年4月1日起執行,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涉及執行海關總署《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緊急通知》(署稅[1997]106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指導目錄》自2002年4月1日起執行,即4月1日以后批準(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日期為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一律按照《指導目錄》執行。對屬于《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可按照《通知》的規定,繼續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為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對2002年4月1日以前按照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批準的外商投資鼓勵類及限制乙類項目,可按照《通知》的規定,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對于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可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各關應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嚴格審核免稅商品范圍。 進口船舶(含特殊船舶)、飛機一般不予免稅,如有特殊情況,可上報總署。由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國內投資項目進口船舶、飛機也按本通知規定辦理。 四、《指導目錄》實施后,項目確認書中的“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編碼為“F”,例如,第一類第1項應填寫為:中低產農田改造(F0101);第三類第(一)條第1項應填寫為:糧食、蔬菜、水果、禽畜產品的儲藏及加工(F030101)。 《減免稅管理系統》參數庫調整的問題將另行通知。 五、《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的商品稅號范圍已按2002年《海關進出口稅則》進行了調整,現一并下發(見附件2)。上述商品稅號遇稅則稅目調整,以調整后的稅號為準。 六、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問題,仍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及《通知》的規定執行。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21號令(略) 2.《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與2002年稅則目錄相對應)(略) 備注: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關總署關于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02]81號)附件2所列《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海關總署2004年第7號公告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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