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法[2014]742號 2014-6-23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
經省政府同意,對“通知”所列第一條中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扣減標準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通知”所列第二條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減標準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請一并遵照執行。
相關法規——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