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K供職的H公司是一家新加坡集團公司在國內的全資子公司。近年來母公司在境外的總體經營狀況不好,本來在母公司框架內并不起眼的中國子公司,由于業務穩定,業績增長率明顯高于境外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于是越來越為境外母公司所重視。
2013年8月份,H公司接到境外母公司的指令,由于新加坡集團公司拓展全球業務的資金需求,要求H公司將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2013年上半年實現的稅后凈利潤1.59億元(根據H公司財務報表數據)分配給新加坡母公司,母公司會配合提供相關股東會決議等資料,并催促H公司抓緊辦理相關手續并盡快將股息匯至新加坡母公司賬戶。
以往,H公司都是在年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以后,才去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配利潤的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并扣繳相關稅金后匯給境外母公司的手續,而這次在年中,憑會計師事務所的專項審計報告,K同學不知道能否申請分配利潤?先給出答案:不可以。這里有幾個概念需要厘清一下。
首先,按照中國公司法的規定,企業能夠分配的利潤必須是稅后利潤。所謂稅后利潤是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之規定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該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得出企業應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余額才是企業的稅后利潤。但并不是所有的稅后利潤都是可以分配的,因為公司法規定,企業在分配稅后利潤時應提取10%的公司法定公積金。如果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已經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就可以不再提取。同時,如果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而且公司法還規定: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可見分配利潤的前提是稅后利潤,而稅后利潤在分配前必須計提法定公積金。
稅后利潤又是怎么來的呢?稅后利潤與企業會計報表利潤有什么關系呢?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是按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所謂按季預繳是指企業每個季度末根據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列明的利潤總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出該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而納稅年度是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終,企業應當于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按照規定應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匯算清繳,根據年度匯算清繳數據,扣除上年度已經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多退少補。
但企業有時候會出現經營未滿一年的情況。根據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歇業、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則以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如果企業依法進行清算,則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
由此可見,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才能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而公司也只有在年度終了后才能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工作,計算出公司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完成匯算清繳工作以后,才能得到企業的實際稅后利潤,在按照公司法規定計提法定公積金后,才是可以分配的歸屬于股東的未分配利潤。
不僅是程序問題,還有數據的差異問題。由于企業會計上的稅后利潤與稅法上認定的稅后利潤的計算口徑不同,因此按照年度匯算清繳后得出的稅后利潤往往與企業會計報表的可供分配的凈利潤不同,因此,主管稅務機關是不會同意企業利潤未經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就對外進行分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