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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2011]4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相關軟件業務需求》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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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相關軟件業務需求》的通知 國稅函[2011]403號 2011.7.2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1年6月30日通過,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公布,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精神,保證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及時做好個人所得稅管理軟件和相關綜合征管軟件等業務需求編寫和修改工作,現將稅務總局編寫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相關軟件業務需求》印發給你們,請各地根據本地稅收征管系統和個人所得稅管理系統的實際情況做好相關軟件開發和實施工作。 個人所得稅管理相關軟件業務需求 一、費用扣除標準的變更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原來的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月3500元。 (二)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其費用扣除和附加減除費用合計維持4800元/月不變(目前暫定4800/月不變,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后,以《條例》規定為準)。 二、稅率及稅率表和速算扣除數的變更 (一)工資、薪金所得所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具體內容見附件1)。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新的稅率表(具體內容見附件2)。 三、申報期的變更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期,由原來的次月“七日內”修改為次月“十五日內”。 以上業務需求內容,供參考。 附件:1.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 2.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附件: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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