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第2016-064號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建議
近年來,隨著中國國內市場潛能的釋放,政治經濟的穩定,投資環境的改善等綜合原因,眾多境外資金參與到我國境內實行股權收購。有收購就有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40號),對于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轉讓原國內企業的股權,其轉讓收益超過原出資額部分的收益,需要由支付單位代為扣繳預提所得稅。目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在稅收政策及日常稅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難點和問題,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上存在的難點
(一)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征收對象確認難
少數非居民企業既沒有在當地登記注冊,也沒有經營場所,要找到這些企業并對其實施有效的稅收監管存在困難,漏征失管的現象在所難免。
(二)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界定難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此條規定在實際征管中,往往較難掌握。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而實際操作中當企業未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也未支付時,是否也要扣繳。
(三)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確定難
股權轉讓的計稅方法是按其“轉讓收益”超過“原出資額”收益的部分作為征收所得稅的依據。其中,“原出資額”是企業所有者權益中已經明確的項目,所以計算關鍵在于轉讓價格。而在現實中,轉讓雙方為了達到在國內少繳稅或者不繳稅的目的,往往刻意籌劃,在合同中規定較低的價格甚至成本價轉讓,或通過其他方式,以合同補充件、合同附加說明等反映真實轉讓價格,通過其他渠道實現余款的轉移。另外,由于國外合同基本上是以簽字表示生效,對其簽字的真偽無法鑒別,以及合同的真實性也無法考證,加之現行稅收政策沒有明文規定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鑒定報告,作為稅務機關,僅依靠合同提供方的誠信,即使提供虛假合同也很難甑別。
(四)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成本認定難
股權轉讓成本即股權轉讓所得的扣除數,是影響企業所得稅計算的又一項關鍵因素。由于股權轉讓成本是一個歷史概念,以外幣投資形式的原始投資額是用歷史匯率還是以現時匯率計算轉讓成本。另外,股本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如其中的資本公積金有的已完稅、有的未完稅,如何扣除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五)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申報和征收處罰難
非居民企業在境外與其他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時,因轉讓行為在境外一次發生,交易活動一次結算,無境內“支付人”可履行所得稅扣繳義務,對轉讓股權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內無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下,要求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履行扣款義務很不現實,而稅務機關對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不積極協助或不協助的行為,目前征管法無從處罰,僅僅能對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未依法變更稅務登記的,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稅收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能及時掌握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信息
稅務機關不能在第一時間獲得外國企業在華取得收入的相關信息,是非居民稅收管理多年來的難題。目前,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到外匯管理局申請付款時,外匯管理局索要證明或完稅憑證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稅務機關被動接受后才對企業發生的行為進行核實,監控過程不及時,稅款入庫不及時。由于部門之間缺乏信息交流的交換平臺,尤其對于非居民企業將其擁有的境內企業的股權轉讓給境外其他非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情況,若境內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不及時向稅務機關備案或變更稅務登記,極易導致稅源信息嚴重滯后,甚至無法獲取,極容易造成稅款流失。
(二)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合同等相關資料不易取得
在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時,需要獲取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借以判定支付人、納稅人和轉讓價款等,進而計算出股權轉讓收益和應征稅款。但是現行有關政策規定并無規定要求轉讓雙方提供,新所得稅法在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比以往更加突出關聯交易申報的義務。而股權轉讓特別是“外轉外”類型均是在被轉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之間所發生,不屬于關聯企業業務申報范圍,沒有約束力。
(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缺乏專業管理人員
非居民企業稅源零散,業務復雜,流程隱蔽,專業性強,知識結構要求高,一項業務往往既涉及稅收協定的運用又涉及國內稅收政策的綜合判定,導致定性非常困難。目前基層稅務機關人員老化,專門負責非居民稅收管理的人員甚少,實現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業化、科學化和精細化存在諸多困難。
三、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建議
(一)盡快完善非居民股權轉讓相關政策
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清理和作廢已不適用的稅收政策規定,盡快完善相應的非居民股權轉讓稅收管理辦法,對股權轉讓涉及的收入確認、收益計算,免稅處理等情況加以明確,對現有稅收法律法規進行權威、規范的細化解釋,減少法律法規執行中的“模糊區”。對涉及稅收協定執行理解有爭議的事項,及早進行雙邊談判,簽署諒解備忘錄或對相關協定條款進行修訂。
(二)強化對非居民企業稅源信息的收集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非居民企業稅收征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范疇,擴大監控面,尋找有效稅源,實施源泉控制,著力解決戶籍不明、稅源不清的問題。細分稅收管理員的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的非居民企業進行“點對點”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納稅人信息庫,重點調查其在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是否有來源于轄區的應稅收入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應稅收入的支付情況,挖掘隱性稅源,防止稅款流失。
(三)嚴格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
要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嚴格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求境內機構、扣繳義務人將發生的應稅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支付對象、以及支付對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舉證、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中、英文雙語對照)等征管要素如實報稅務機關事先備案,并分企業的建立付匯臺賬備查。
(四)加強股權轉讓公允價格審核
我國資產評估工作主要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評估機構實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資產評估報告,而稅務部門單純依靠自身力量開展評估,質量難以保證。鑒于目前稅收征管實際,對非居民企業關聯方股權轉讓業務合理確定公允價值,應建立以中介評估為主、稅務審核為輔的審核機制,借助外力,提高質量,分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