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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費用列支了解政策規定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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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鄧州市國稅局稅務人員在對某大型國有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2008年賬務列支了大量的旅游費用,這些旅游費用由機票、車票、景區門票、導游講解費等構成,分別列支在“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等科目。企業財務人員不解,同樣是旅游費用,為什么有的項目可以列支,有的不能列支?尤其是“職工福利費”項目,為什么在2008年以前可以列支扣除,現在就不行了呢? 稅務人員整理有關稅收規定作了解釋。“管理費用”中列支的高管旅游費,即使已按工資、薪金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也不得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為不同稅種要遵循不同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是臨時決定,沒有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執行,沒有按工資、薪金的調整有序進行。另外該企業是國有企業,工資、薪金支出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額,未經批準也不能隨意突破。所以,高管旅游費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 “職工福利費”項目列支的旅游費用也不能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了職工福利費扣除范圍,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很明顯,旅游費用并不在其中。所以,節假日職工全體到市區附近景區游玩的費用不得在“職工福利費”列支。 關于2008年以前的賬務處理,稅務機關在檢查時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因是,原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主要變化在于稅務管理重點從“計算扣除”轉為了“發生”,2008年以前稅務機關不監控支出用途,費用發生不發生都可以計算扣除,年底可能有未用完的余額。而新所得稅法則要求加強用途管理,強調在指定范圍內“發生”,否則不得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中層人員外出培訓學習時參觀當地的景區的費用,也不能扣除。財政部聯合11部委下發的《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明確了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包括:1.上崗和轉崗培訓;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很明顯,旅游費用雖然是在培訓學習所在地景區發生的,但不屬于培訓相關的支出,也不在列支范圍內。所以,不能按“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支出的旅游費用與所得稅稅前扣除無關,只要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單,不用作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強調稅前扣除的前提是撥繳,只要能夠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憑據,就可以扣除。工會經費來源是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依照規定向基層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托稅務代收后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工會法》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工會經費支出范圍受《工會法》調整,不受稅法約束,稅法只約束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的過程,即只要撥繳,就可以扣除。 “業務招待費”中列支的外地客商到本廠采購產品時參觀本地景區的旅游費用可以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招待費主要包括餐費、接待香煙等用品、贈送的禮品、土特產品、旅游門票、正常的娛樂活動等項目,企業應準備足夠有效的材料來證明與生產經營有關,并同時保證業務招待費用的真實性,越客觀的證據越有效。企業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費用,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費用,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按稅法規定的比例在稅前扣除。 稅務人員告訴企業財務人員,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特殊情況下發生一定的旅游費用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則要根據旅游費用的真實用途、參與對象、發生金額和列支范圍依據相應的稅收政策法規進行處理,不能一概而論,簡單認定,更不能搞人為變通。如把股東個人的旅游費用變通成招待客戶的旅游費用在稅前限額扣除,對于不符合稅收規定的旅游費用,應及時進行調整,從而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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