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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稅字[2011]5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代征價格調節基金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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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代征價格調節基金問題的批復 桂地稅字[2011]55號 2011.4.6 崇左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代征價格調節基金問題的請示》(崇地稅報〔2011〕1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按照規定代征價格調節基金,并提出如下意見: 一、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征各種基金、費有關征繳入庫和會統核算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137號)關于稅款征繳、稅庫銀聯網電子繳稅、稅收票證管理和會統核算的有關規定,統一開展各項稅款、基金、費的征繳、票證和會統核算工作,確保各項工作的規范運行。 二、應采用稅收征繳方式代征各種基金、費。應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和財稅庫銀聯網電子繳稅系統中增設有關代征基金、費的項目內容,在同一系統中,辦理稅款、基金、費的征收繳納業務,實現征收稅款、基金、費的一體化管理。 三、代征各種基金、費時,應根據繳款人電子、轉賬、現金、刷卡等不同的繳款方式,統一使用相關稅收票證作為繳款人的繳款憑證。 四、對代征基金、費進行稅收會計、統計核算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相應會計科目、報表項目進行賬務處理和報表編報,準確核算反映基金、費的應征、欠繳、減免、入庫和退庫情況。 在執行代征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地稅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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