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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氣接頭費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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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熱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氣接頭費,受益期限為30年,此項收入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5號)規定,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于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熱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氣接頭費與暖氣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不繳納增值稅,應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根據上述規定,熱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氣接頭費,屬于熱力公司應稅行為完成后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應在收到一次性暖氣接頭費時繳納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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