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風險提示第2號 2014-6-13 審計風險提示由福建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起草,不能替代中國注冊會計師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要求,僅供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參考。由于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風險提示亦并非對所有可能出現問題的全面描述,其結論亦可能會因不同情況而有所改變,注冊會計師在使用時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審計風險提示第2號--存貨監盤
風險提示1: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存貨監盤時不應協助被審計單位進行存貨盤點。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二十條和《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定期盤點存貨,合理確定存貨的數量和狀況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在實務中,某些被審計單位可能會要求注冊會計師協助進行存貨盤點工作,這表明管理層混淆了其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協助被審計單位進行存貨盤點,將極有可能影響其獨立性,從而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相關要求。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問題解答第3號--存貨監盤》明確指出,注冊會計師需要恰當區分被審計單位對存貨盤點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對存貨監盤的責任,在執行存貨監盤過程中不應協助被審計單位進行存貨盤點。
風險提示2:如果注冊會計師擬不信賴與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相關的內部控制,仍應當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情況。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以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規定了注冊會計師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時應當實施的程序,包括:
(一)評價管理層用以記錄和控制存貨盤點結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觀察管理層制訂的盤點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存貨;
(四)執行抽盤。
因此,即使注冊會計師擬不信賴被審計單位盤點存貨相關的內部控制,仍然應當在存貨盤點現場實施監盤時觀察被審計單位的盤點情況。
風險提示3:注冊會計師在計劃存貨監盤工作時預先選取測試樣本的考慮與注意事項。
答:在實務中,被審計單位可能在盤點工作開始前未完成結賬工作,注冊會計師無法獲取盤點日的存貨明細賬記錄,從而給選取測試樣本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為保證實施監盤程序的效果并提高工作效率,注冊會計師可以在計劃存貨監盤工作時獲取被審計單位最近一期的存貨明細清單(如11月30日的存貨明細清單),并結合以前年度的監盤經驗、本年度預審工作時獲取的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等信息,從最近一期的存貨明細清單中選取擬進行抽盤的樣本。需要注意的是,注冊會計師選取的樣本不應被被審計單位事先預見。
風險提示4:在執行抽盤時,注冊會計師通常需要執行雙向的測試。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1號--以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應用指南第7段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抽盤時,通常需要執行雙向的測試,即:
(一)從存貨盤點記錄中選取項目追查至存貨實物;
(二)從存貨實物中選取項目,檢查至存貨盤點記錄。
在進行了上述兩個方向的測試后,注冊會計師可以就存貨盤點記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獲取審計證據,即存貨盤點記錄是否準確、完整地反映了盤點日的存貨情況。
在后續對期末存貨記錄(如存貨明細賬)實施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通過將期末存貨記錄與存貨盤點記錄進行雙向核對,可以就存貨的“存在”和“完整性”認定獲取審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