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財稅[2014]28號 2014-6-9各市(州)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蘭州新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促進我省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和《甘肅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扶持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甘政辦發[2013]168號)通知精神,經省政府批準,現將我省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費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價格調節基金。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價格調節基金小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價格調節基金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價格調節基金大于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價格調節基金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
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見附件);
4.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三、本通知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五、如果企業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各市(州)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反映。
附件下載:doc文件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樣式)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