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地稅函〔2009〕27號 2009.4.27
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現將《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黑地稅函[2009]59號)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提示——依據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黑地稅函[2009]59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一、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位于哈爾濱市各區的,應稅所得率為15%;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位于哈爾濱市各縣(市)的,應稅所得率為10%;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應稅所得率為3%。
二、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會計師、稅務師、資產評估師事務所應稅所得率為15%。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個人所得稅管理處
信息公開選項:可予公開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2012年5月8日印發
打字:劉娟 校對:個人所得稅管理處唐雅杰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