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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1999]1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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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發[1999]114號 1999.6.9備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本文件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郵政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足額、及時入庫,現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郵政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郵政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法規,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1999年、2000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郵政局在北京集中繳納,稅款入中央金庫。 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所辦從事非郵政業務的企業,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規,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郵政企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均應依照稅收法規的法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郵政企業取得的營業收入主要包括函件收入、特快專遞收入、匯票收入、集郵收入、包裹收入、機要通信收入、報刊發行收入、郵政儲蓄收入和其他郵政收入。 (二)郵政企業取得的其他業務收入主要包括出售商品、出租商品和其他收入。 四、郵政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一律按稅收法規法規的扣除標準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法規的列支標準與稅收法規法規不一致的,應按稅收法規法規進行納稅調整。 五、郵政企業購置的儀器儀表、監控器等,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購置支出,可以分期在稅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郵政企業發生的設備、房屋修理費及其他修理費,應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營業成本和費用,但對數額較大的,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分期扣除,扣除的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郵政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應依照稅收法規的有關法規執行。省級和省級以下郵政企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具體操作辦法,由當地省級國家稅務局會同省級郵政局確定。不同單位的業務收人不得重復計算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 八、郵政企業按照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3%%o計提的壞賬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郵政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先沖抵壞賬準備金,不足沖抵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在稅前扣除。 九、國家郵政局取得的郵政補貼資金,應按法規彌補國家郵政局的虧損。 十、各級郵政企業應根據實際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按稅收法規法規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根據郵政業務的經營特點,國家郵政局對各級郵政企業實行“收支差額”核算制度,為配合和支持郵政企業加強管理和會計核算,郵政企業上繳和取得的“收支差額”,凡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可以沖抵或并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郵政局收取或撥付的“收支差額”,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后執行。各省級郵政企業收取或撥付的“收支差額”,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后執行。 十一、郵政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其工資及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按照有關法規執行。為有利于稅收管理,各省級郵政局應及時將國家財政、勞動部門批準的工效掛鉤方案和國家郵政局分解的工效掛鉤方案、各省級郵政局向下屬郵政企業分配的工效掛鉤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備案。 十二、郵政企業的財產損失、虧損彌補等的審核、審批,按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法規執行。 十三、國家郵政局所屬各級郵政企業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補充法規)的通知》(國稅發[1996]172號已失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27號)的有關法規,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接受所在地國家稅務局的監督檢查。 十四、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按照有關法規加強郵政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認真受理郵政企業的納稅申報,做好納稅情況反饋工作,進行納稅檢查,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抄送:國家郵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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